据网络报道:11月5日早晨5点多钟,位于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板桥村附近的一座公路桥梁坍塌,正在桥面行驶的四台车辆全部坠落水中。
该桥建于1976年,桥面宽约30米,长约50米,2001年被省交通厅定为四级危桥,桥头树有危桥标识。现在整个桥面已全部塌入河底,可能是四辆车同时上桥,导致危桥不堪重负。四辆车中一部出租车、一部面包车、两部货运卡车。其中一头栽下去的出租车头部损坏严重,一辆货车已经断裂。目前,当地警方己封锁了现场,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调查之中。
读罢此消息,我马上联想到同样是有关桥梁安全的另外—件事情:
6月26日上午,芬兰的坦佩雷市西郊的公路上,一座小石桥的一根石栏杆突然断了下来,一辆轿车刹车不及撞了上去,所幸未伤人。警察迅速赶到,封锁道路、清理现场,并勘察石栏杆断裂和垮落的原因。
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,拥堵的车辆越来越多,是尽快恢复通车还是继续封路调查?警察举棋不定,打电话请示市长瑞杰·何德拉。市长答道:“宁可影响市民一时,也绝不能留下任何威胁市民安全的隐患。必须查明真相,公布于众,并且完全整改,让所有市民都能够放心出行。”据此,警察们半天后查清了原因:这根石栏杆取自一块带有横向花纹的岩石。在加工和运输中花纹处产生了裂缝,使用时间一长,加之公路边特有的“共振作用”,最终断裂塌落。
警察通过媒体发布了真相,并更换了一根可靠的石栏杆。可是,市长仍不同意恢复通车。因为这条80公里长的路上,共有30多座这样的石桥,别处是否有这样的隐患呢?市长下令,对此路上所有石质材料进行一次彻查。
随后,警察局和施工局共派出30人,耗用整整一月时间完成了这项工程。至此,市长才下达通车令。事故的责任人也因“渎职罪”被法院起诉。
两件性质大致相同的事,处理的方法却是天壤之别:河南项城的公路桥2001年就被定为四级危桥,迄今已经10年,有哪些措施呢?只是“桥头树有危桥标识”而已。按规定:四级危桥应上报加固维修或择址另建新桥后拆除危桥。这么长时间,足以筹措资金按此规定整改吧?可是,危桥竟然还在使用,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公共设施啊!既然存在重大隐患,又没有加固维修,也应该采取派人值守,限载控行等“笨”办法啊!这样总不至于造成桥垮车坠的惨剧吧?对待如此重大隐患,没有实质性、强制性的防范措施,仅以简单、虚拟的做法敷衍,任凭隐患酿成事故,真是匪夷所思,不出事才怪!再看看芬兰坦佩雷市市长的做法:石栏杆断裂滑落,是一件概率很小的偶然事情,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稍加处理后恢复通行,无可非议。可这位市长硬是把隐患整改到“让市民都能够放心出行”的程度,这样较真,事故的机率岂能不降至微乎其微?类似的隐患,迥异的做法,个中的原因全在于对待隐患取何种态度。
隐患,事故之发端;事故,隐患之必然。整治隐患就是保障安全,保障安全必须整治隐患。那么,究竟应该怎样整治隐患?正反两件事情给了我们启示:整治隐患要不惜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要曲突徒薪,迅速彻底。如果等到事故已经酿成,再去亡羊补牢,虽也有必要,但毕竟造成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和伤害,岂不令人痛心和懊悔?还何谈责任心?整治隐患,哪怕暂时与效率、效益发生矛盾、哪怕一时有民怨、受委屈也得执意进行,就像芬兰坦佩德市市长那样,不惧封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。因为这毕竟是为了长治久安,是涉及民众根本利益的事情。千万别像有关部门对待河南项城公路桥那样,冷漠得10年竟然在一个重大隐患上无所作为,最终使隐患成了伤人的猛虎。不仅如此,整治隐患还得举一反三,由点及面,而不能只停留在就事论事,盲人摸象的层面。一种隐患在此处此时出现,在彼处彼时也可能出现,只有全面、持续地整治,才能确保安全。芬兰坦佩德市市长由一根石栏杆断裂,想到整条公路上所有的石质材料是否安全,进而要求进行全线检查整改,似乎是小题大做,可这不正是防患于未然的举措吗?实在难能可贵!更叫人想不到的是,这样一个小小的事情,责任人却因为“渎职罪”被法院起诉,真是闻所未闻,耐人寻味!如果我们对事故、对隐患的管理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,谁还敢漠视安全、忽视隐患?像河南项城公路桥之类事故怎么会发生?看来,我们成天高喊“从严管理”,其实,还是“人治”,不是用法律和制度来管理,还真没有严到位,没有严到点子上。安全管理,任重道远;不懈努力,理所应当!